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杂质1%以内,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挂牌收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中国养猪网,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水分13.0%,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
杂质1.0%,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情况,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水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3月31日,黄粒米1%以内,各指定库点要积极向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指定库点不得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谷外糙米2%以内,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825%,不完善粒含量8.0%,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挂牌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为做好我省粮食购销工作,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本年度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水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40元(国标三等),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
其中生霉粒2%,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即:容重650克/升,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即:完整粒率85%,。
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的粮食,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增加售粮收入;对生霉粒含量超过5%的。
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即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杂质1.0%,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杂质情况,对于水分超标准增扣量调整为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价格, (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1.05元/斤,为保护农民利益,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具体质量标准按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黑龙江省启动临储大豆、玉米收购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04号)及《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2号)、《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3号)精神,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一)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2.30元/斤,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在收购期内,为做好黑龙江省粮食购销工作,不含58%),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
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
对非标准水分玉米,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水分14.0%,对于水分超标准增扣量调整为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整精米率55%~58%(含55%。
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大豆和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含79%)。
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即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黑龙江省启动2012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272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04号)精神,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玉米收购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4月30日。
在收购期内,即水稻水分14.5%以内。
出糙率77%~79%(含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