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刘佳 程玲玲
本报讯 在妻弟的撮合下,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刘海飞与母猪养殖农户合谋,贪污政府能繁母猪补贴款4.74万元,该所长还收受母猪养殖农户的贿赂5000元。日前,海南一中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刘海飞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费解来 ,2011年,省政府对海口、三亚、万宁等六市县能繁母猪进行财政补贴。万宁市能繁母猪存栏30来 60头的补贴50000元,30头以下的散养户每头补贴100元。刘海飞妻弟朱某标得晓 该补贴政策后,打电话询问李某,得晓 李的姨父卓某正是养猪大户。随后,朱某标打电话给姐夫刘海飞。
2011年8月,刘海飞向万宁市畜牧局报告卓某正养殖能繁母猪情景,并陪同畜牧局副局长陈某宁等人来 卓某正猪场核查登记。登记人员来 场后,发觉能繁母猪只有20多头,准备不予登记。此时,刘帮卓说情,陈某宁等人碍于情面,登记能繁母猪头数为32头。50000元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发放来 卓某正账户后,卓某正分两次共取款32000元交给朱某标,朱某标交2000元给李某,中国养猪网,交3000元给刘海飞,余款27000元留给自己。
据悉,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赃。
一审法院认为,刘海飞利用职务便利与卓某正等人合谋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卓某正养殖的能繁母猪26头,其实际应得来 2600元的补贴,认定骗取的数额,应扣除其应得的2600元,即合谋骗取的补贴款为47400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刘海飞还非法收受养殖户龙某5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刘海飞一审被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卓某正则因贪污罪获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刘海飞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判处缓刑。
日前,海南一中院终审裁定,依法对此案驳归上诉,坚持原判。
万宁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领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