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吴长策 通讯员 胡娜 黄叶华)10月27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宣判自该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案”——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养猪户状告市政府
去年6月13日,海口市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晓 》,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畴内养猪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因此请求吕某在接来 通晓 之日起30日内,自行关闭并拆除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移 离。
吕某认为,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摘 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摘 用的养殖技术来 达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吕某起诉来 法院,要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晓 》,并责令海口市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驳归上诉 坚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生猪价格,吕某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归吕某的诉讼要求。吕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曾于8月23日在省高院公布进行审理。
经过现场勘察和补充调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环保庭昨日公布宣判,判决驳归上诉,坚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