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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养猪老伯状告区环保局 称抽样污水不是他家的

来源: 互联网   2014-05-02 14:39:48   查看:  次

  昨天上午,南湖区大桥镇58岁的翁老伯人生头一遭坐来 原告席上,他把南湖区环保局告了,认为环保局在查处其养猪场排污中存在猫腻。他甚至认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误用了在别家抽样污水冤枉了他,请求赔偿误工费2000元以及全家的精神损害金1万元。

  原告:不是从我家抽的样品

  翁老伯养了十五六年的猪,家里有300平方米左右的猪棚,多的时候养百来头猪,少的时候也养了五六十头。翁老伯不识字,托人写了状子。他诉称,今年7月3日,南湖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他家养猪场的排污情景,当时拍了照片,也取了样。7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来 翁老伯的猪棚督察。翁老伯看来 执法人员手里又有一个样品。“前一次取样的可乐瓶里的水是清的,后一次取样的可乐瓶里的水是黑色的。”他说。

  南湖区环境保护监督站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显示,翁老伯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超标,均来 达标准的18倍之多。南湖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翁老伯拟处以2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后经过环保公众评审团的评议,罚款减少来 1.5万元。

  翁老伯不服,他保持认为是环保局的人弄错了,把后一次取样的黑水送去做检测,才造成最后超标这么多,而后一次抽样的水根本不是自己家排出去的。

  被告:程序上完全合法

  法庭上,南湖区环保局对此案的调查描述称:“原告未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生猪养殖场雨污分离不彻底,沼液池存在缺口……”作为证据,被告列举了此案检查当日拍照 来 的照片(包括取样时的照片)、案件立案及查处的经过的文字记录及调查笔录等。翁老伯对执法人员在勘验现场的笔录和之后的调查询问笔录上均拒绝签字。翁老伯也承认,在案件办理以及公众评审中自己没有对样品问题提出异议。

  法官把此案的争议焦点概括为:原告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的行为。对此,翁老伯认为,抽样结果不能由环保局一家说了算,不能以此来对自己做出处罚。被告称,检查处罚的所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用于检测的样品就是7月3日抽取的,7月5日只是去复查。

  在双方提问环节,翁老伯请求环保局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检测用的是7月3日的抽样。对此,被告表示,此次执法完全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程序上并不存在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南湖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区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旁听了此案审理过程。庭审后的交流会上,与会人员也提及如何做好证据的“全记录”以确保处罚更经得起复查和质疑。

  延伸阅读:

  记者从南湖区环保局费解来 ,今年年初以来,该局立案查处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900余起,检测约1000家次,养殖业环境污染查处成重点,已经罚款135万元。

  记者检索了我国《行政处罚法》。该法中,涉及检查抽样的规定在第二节一样 程序上。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生猪行情,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归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止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摘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景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储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归避。”一样 性规定并未涉及抽样及样品使用规范化操作流程及其记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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