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吴晓锋 通讯员 胡娜 颜琪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布开庭审理了养鸡户李某诉海口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这是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保诉讼案件。此前,海南省高院受理的第一起环保诉讼案件牵涉的是一养猪场污染水源,而此次,生猪行情,原告李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海口市政府针对其作出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晓 》。
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就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及辩论。
李某诉称,1995年12月2日,其与享有永庄村美章岭荒山土地经营权的村民李某某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于2007年12月27日续订了《荒山租赁合同》,经永庄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海秀镇政府备案后,依法取得了该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在此期间,原告在该土地上修建养鸡车间及生活用房,完成了所有的基本建设投入。2010年6月,海口市政府向原告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晓 》,请求其关闭拆除鸡场。原告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坚持了该决定。
李某认为其承包荒山经营鸡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理,其行为并不适用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水污染防治法》,且被告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实际造成了水源污染,因此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欠缺,程序亦不合法,遂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政府则认为,原告李某在位于永庄水库二级保护区范畴内从事养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环保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说明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的有关说明,为保证 永庄水库饮水源的安全,被告于2010年6月13日对原告作出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晓 》,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因要对原告养鸡场进行现场勘查以认定事实,法院合议庭开会讨论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