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多了一处屠宰厂,身为法人代表的刘某却毫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屠宰厂的实际控制者是杞县商务局的一名副局长,他假借别人名义成立屠宰厂,套取国家病害猪补贴27.3万元。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因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该副局长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猪未宰
屠宰厂套取27万国家补贴款
在开封杞县,有一家“杞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该屠宰厂的法人代表刘某称,他根本没经营过这家屠宰厂。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屠宰厂,在2009年至2010年套取国家病害猪补贴款27.3万元。
杞县人民法院查明,这家定点屠宰厂的实际控制者是赵普傲,“刘某”只不过是他假借的名义。案发前,赵普傲是开封杞县商务局一名副局长,分管杞县的屠宰工作。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0年,在没有检出病害猪的情况下,赵普傲伪造材料,套取国家病害猪补贴款27.3万元。2011年,在没有检出病害猪的情况下,赵普傲伪造材料,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20万余元,该款已由国家财政拨付到杞县财政局尚未领取。
一审获刑10年
副局长否认控制屠宰厂
“以刘某名义设立的生猪屠宰厂,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设立的,没有实际开展业务。”赵普傲供述。
杞县法院认为,赵普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材料,套取国家病害猪补贴款4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20万余元尚未领取,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赵普傲有期徒刑10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赵普傲不服上诉。
鉴定锁定签名人
副局长因此被判刑
本案在二审期间,经赵普傲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杞县生猪屠宰厂署名“刘某”,以及《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中“刘某”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签名均为赵普傲所写。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近日,开封中院下发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