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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合伙买卖仔猪起纠纷 法院判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来源: 互联网   2013-12-11 13:48:12   查看:  次

    本网讯(高峰)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判决由合伙人分担经营缺失 。

    2012年3月,赵泽平与赵泽义、赵长顺等人口头约定合伙从江苏购买仔猪来 镇雄销售。三人合伙收购买卖仔猪支出共计162191.00元,赵泽平共出资15442.00元(其中,购仔猪投入15000.00元,购猪途中开支442.00元),其余资金是赵泽义、赵长顺出资。收购完结后,养猪论坛 ,在镇雄销售仔猪,赵泽平参与销售仔猪两天未参与经营治理 。仔猪全部销售后收入共计96284.00。其中,赵泽平在参与经管期间收款1150元,其余款项由赵泽义收取)。2013年4月18日,赵泽平以其在合伙经营中被迫退伙为由,诉求其它合伙人返还其投资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泽平与被告赵泽义均认可合伙买卖仔猪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买卖仔猪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合伙关系成立。原告赵泽平主张被告赵泽义、赵长顺不让其参与合伙经营而被迫退伙,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摘 纳。原、被告合伙买卖仔猪支出共计162191.00元,收入共计96284.00,亏损65907.00元。本案中,被告赵泽义主张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三人平均出资及盈余、亏损均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较为恰当。合伙中原告共出资投入15442.00元占总投资162191.00元的9.5%,亏损应按9.5%比例分担。原告赵泽平在合伙经营期间销售仔猪收款1150.00元应在所应返还投资款中予以扣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赵泽义、赵长顺给付原告赵泽平合伙资金8031.00元。

    关于亏损如何分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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