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开展检疫工作,松潘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松潘辖区内实施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内容进行了通告。通告内容分为七部分:一是实行动物产地、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对乡(镇)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检疫申报点派驻官方兽医,并向社会公布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检疫范围和对象等内容;二是向社会告知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要做的各种事项;三是告知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应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由官方兽医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合格》并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告知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申报的条件、申报方式和申报程序。五是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六是对未经检疫进入销售、运输、屠宰等环节的违法行为,除依法补检外,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七是严格按照《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 此通告的发布,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