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3月初,黄某在越南订购了一批废猪油渣,准备卖给当地的饲料厂。同年3月20日15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到当地码头(中越界河北仑河非设关码头)装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废猪油渣后,准备运往南宁,遭到附近群众举报。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抓获。
经查,车内装有用编织袋包装的动物油渣18.56吨,民警依法将货物扣押。经鉴定,该批废猪油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说法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猪油渣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18.56吨废猪油渣,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