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宝
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

新政策:猪贩入行需与畜牧局签“保证书” 违者将上黑名单

来源: 农财宝典   2015-04-13 11:07:01   查看:  次

中国养猪网讯:

  记者从(山东)黄岛区畜牧局了解到,为防止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或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杜绝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从事和参与收购、贩运、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局出台措施规范畜禽贩运监管。


  长期以来,国家在畜禽收购贩运方面未出台任何行业法规、规章,多数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也未申请工商注册,收购贩运范围不固定,收购贩运人员也不固定,流动性大、变化快,市场内也没有标准的准入制度,因此不少畜禽收购贩运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黄岛区畜牧局出台措施,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进行每年两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广泛宣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监管整治措施,同时,与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签订不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承诺书,指导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正确填写畜禽收购贩运记录,严格落实畜主、检疫员和购入单位三方签字,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对违规经纪人,区畜牧局还建立交易公示制度,实施了“黑名单”。对违反《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中二十条规定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对列入“黑名单”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对“黑名单”列管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增加检查频次,对未解除列管的不得申报、审批国家政策扶持项目。其次,加强定期巡查和走访,及时掌握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贩运动态,定期将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向广大养殖场进行公示,加强行业监督、社会监督。

【版权声明】

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详情广告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手机APP端

精华推荐

双胞胎养猪网共建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