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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猪屠宰企业须缴纳2元/头价格调节基金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5-04-24 10:23:09   查看:  次

中国养猪网讯:

  广东省中山市发改局日前发布公告,对原《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 9 7]1号)进行修改。根据修改后的《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市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主要涉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等5个方面。《征求意见稿》目前在该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


  根据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征收标准方面,包括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汽车每人200元、摩托车每人30元标准计征;对机动车检测站按汽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5元标准计征;对生猪屠宰企业按生
猪屠宰数量(乳猪除外)每头2元标准计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具体缴纳义务人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书面告知及向社会公布。在三种情况下,缴纳义务人可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
基金。


  基金使用适用9种情形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对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主要适用于9种情形,包括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
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等。而在监督和管理方面,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6%作征管费用,其中1%给代征费用,其余给价格主管部门用作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办的包括人工、宣传、培
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办公费用。


  [记者观察]


  修改后取消多个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渠道


  据悉,原《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于1997年,实施至今有18年。去年,市法制局对全市行政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966件行政文件被纳入清理范围。今年初,行政文件清理结果正式公布,
其中有1501件被废止,修改304件,保留1161件。《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被列入行政文件修改目录,将对征集渠道等方面进行修改。目前,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
议。


  对比原《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修改主要涉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及使用情况。其中,原《办法》将基金分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一划
分,统一为价格调节基金。在征集渠道方面,原《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渠道共有10个方面,其中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主要有7个,其中包括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固定来
源;从工商、物价罚没收入的实际上交财政金额中分别提取10%款项纳入基金;从电话号码选号费及汽车、摩托车号牌选号费收入中提取7%款项纳入基金;从城区范围内的旅业住房收费中按实住床位每天向旅客征
收2元。


  在《征求意见稿》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缩减为5个方面,上述征集渠道均被取消,仅保留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中征收基金,计征标准不变,同时新增从生猪屠宰加工服务征收
基金。


  定价应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市发改局日前发布通告,就该局拟定的《中山市办理批费定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为5月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价格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其中价格(成本)调查应重点调查
市场供求、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成本等,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同时,制定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形成制定价格方案
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时间不得少于10日。但是,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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