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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将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来源: 中新网   2015-10-13 10:36:28   查看:  次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检疫费 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通知要求,取消和暂停征收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其中,农业部门方面,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011年9月15日,财政部曾发布《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2011年发布文件中的附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部分内容)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现从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可降低养殖户出栏生猪及家禽时的成本,有力减少养殖业主和屠宰企业的经济负担,大大增加申报检疫的积极性,可有效减少逃避检疫现象的发生,便于从源头上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此外,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也能有效杜绝个别检疫人员的乱收费现象,更加体现检疫工作的公益性,从而使检疫人员能更好地服务于民,做到公正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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