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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划定禁养区 排污要领证

来源: 羊城晚报   2015-11-05 11:43:30   查看:  次

  近日,江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该《办法》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对畜禽养殖的监管,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办法》称,畜禽养殖区域将被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其中,畜禽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属辖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这些区域包括:市区、各市区(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及其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0-1000米,其他风向0—5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以及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及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储存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和农业再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
 

  常务会议指出,畜禽养殖管理是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要进一步落实“河长制”,按照“谁排污、谁承担、谁治理”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好信息公开发布,利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治理好水污染问题。
 

  原标题:划定禁养区 排污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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