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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名男子私宰销售14头死猪 非法牟利5700元获刑两年

来源: 人民网   2016-04-22 09:50:13   查看:  次

  人民网惠州4月21日电  为牟取非法利益,3名男子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猪对外销售。近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广东3名男子私宰销售14头死猪 非法牟利5700元获刑两年
 

  据了解,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阿张、阿君、阿德三人商定经营死猪生意,并由阿德承包位于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果场内的房屋作为屠宰死猪工场。由被告人阿张、阿德在博罗县长宁镇一养猪场购买死因不明的猪只,运至该果场的房屋内由阿君进行屠宰后,再由阿张、阿德驾驶套牌小客车,将屠宰后的猪肉运至东莞巿厚街镇进行售卖,从中牟利。同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在该果场的房屋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屠宰现场查获死猪2头,套牌小客车内查获已屠宰开边猪4头。经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鉴定,现场查获的死猪表皮上有紫色出血斑点,内脏高度腐败,发胀发臭, 鉴定该批猪(肉)非屠宰死亡,死因不明。


  据被告人供述,收的死猪是没有经过检疫部门检验的,收的时候已经死了,有臭味,内脏变色。杀猪后没有用什么防腐的药水,就是用冰块保鲜,内脏都不要。大约买了14条死猪,一般每头给200-300元,都是卖到东莞市厚街镇,卖了两次死猪共得5700元左右。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张、阿君、阿德无视国家法律,购买死因不明的家猪屠宰后,向社会销售,足以造成人体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议销售死猪,非法获利,有明确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三名被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就算是自家饲养的也不能随便出售,否则将会触犯法律。而对于消费者,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也要多留心眼,要在正规场所,购买有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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