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家住肥东县的崔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肥东县新生村建设养猪场。施工过程中,他的行为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同年7月21日,镇政府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的处罚,后又作出要求崔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崔某某不顾处罚决定,没有履行该处罚而是继续建设。同年8月,养猪场建设完工,崔某某进行生猪养殖。一直到2017年5月底,崔某某自行将养猪场拆除。然而,崔某某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涉嫌犯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养猪场占用林地(防护林)面积7.03亩,林地原有植被已被移除,水泥硬化的涉案林地已被永久性破坏,林地与周边相近林地相比,短期内无法达到森林景观原貌。
说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崔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均认为崔某某占用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划定为防护林,不足以证明是防护林地,崔某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7.03亩,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林地具有一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作用。近日,肥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