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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庞庆华等10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二审裁决,对其中9人维持一审判处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对1人原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1年3月间,博白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2009年度该县生猪标准化规范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从县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多个政府部门抽调庞庆华、吴家玲、廖芳、陶秀兰、陈俊先等10人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博白县境内一百多家养殖场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工作。庞庆华、吴家玲、廖芳、陶秀兰、陈俊先等10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先后向多家养殖户索取好处费,才向养殖户签署验收报告单,在整个生猪标准化规范养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期间,共索取贿赂款32万余元,涉案人员各分得21300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受贿所得。
这起国家工作人受贿案件,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多名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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