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04号)及《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2号)、《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3号)精神,为做好黑龙江省粮食购销工作,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购期限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玉米收购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大豆和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
(一)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即:完整粒率85%,水分13.0%,杂质1.0%。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1.05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即:容重650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其中生霉粒2%,水分14.0%,杂质1.0%。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杂质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即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水分超标准增扣量调整为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82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非标准水分玉米,各指定库点要积极向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对生霉粒含量超过5%的,指定库点不得收购。
三、执行主体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提出指定收储库点的具体名单,经审核确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农民反映存在“卖粮难”的地区,由省粮食局责成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及时增加指定收储库点,满足方便农民售粮需要。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及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
四、入库粮食质量
收购入库的大豆和玉米均应为2012年生产的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的新粮,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入库。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收购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
五、收购资金
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及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由农发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中储粮直属企业为承贷主体,统一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根据收购计划及进度及时拨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农发行要根据企业提报的收购计划提前支付3天的铺底资金,由收购企业对售粮农民及时结算粮款,不得“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